每次遇到離婚監護權的案子就覺得很頭痛,因為當事人總是要我想辦法「搶到小孩」,就是要到小孩的監護權。
如何才能爭取到監護權?實務上法官的判斷標準很簡單,就是要符合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」。
那什麼是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」?
這個概念很抽象,民法沒有具體的指示,只有在民法第 1055 條之 1 有列出應注意事項,所以都是由法官依照個案的情況綜合判斷。
這些年下來,法院已經把「子女最佳利益」的抽象概念具體化成幾個重要的原則,就是:主要照顧者原則、繼續性原則、尊重子女意願、幼年原則、同性別原則、手足不分離原則,以及善意父母原則。
有研究顯示,法院判斷的重要性為:主要照顧者原則 > 尊重子女意願原則 > 繼續性原則 > 幼年原則,其他的原則都是次要的輔助原則。
在具體個案中,法官至少會用兩個以上的原則做為裁判的理由,並且依照民法第 1055 條之 1 規定的事項綜合判斷。
現在就來看看這幾個原則:
一、主要照顧者原則、繼續性原則(也稱為最小變動原則、維持現狀原則、照顧之繼續性原則):
所謂主要照顧者原則、繼續性原則,就是法院通常會將監護權判給一直以來擔任孩子的主要照顧者,讓子女在心理上與情緒上能夠穩定發展,這是目前實務上最主要的判斷標準。
但如果夫妻已經分居一段時間,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已經變動時,法院就會再參考其他的原則輔助,像是子女的意願、善意父母等來判斷。
例如,分居前小孩是母親主要照顧,母親離家後,小孩由父親照顧一年,法院就會認定父親為主要照顧者,小孩如果表明願與父親同住,法院就會判給父親。反之,若小孩表明仍希望由母親照顧時,法院也會因為尊重子女意願而判給母親。
所以在夫妻已經分居一段時間的情況下,法院並不會單純以誰是目前的主要照顧者,或誰照顧的比較久來認定,而是會加上其他的原則一起判斷。
法院也會實際去看誰是真正的主要照顧者,是否有親自參與小孩的教養,如果自己沒有實際照顧(交給同住的家屬),法院就會把親權判給對方,或是其他親屬。
有些當事人會先把小孩帶走或藏起來,不讓對方接觸,塑造出自己是主要照顧者的假象,但這樣做會弄巧成拙,法院通常會認定這樣的行為是不利於子女的,而把親權判給對方。
二、尊重子女意願原則:
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要求法院應特別注意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」,實務上尊重子女意願原則是第二重要的判斷標準。
法院要怎麼知道孩子的意願呢?通常都是從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中知道。有時候法官也會請小孩直接到法庭來講,那些到法庭來的小孩大多已經具有表達能力,通常是 10 歲以上。如果不到 10 歲但是已經能夠清楚表達意願的,法院也會採納成為判斷依據。
尤其在夫妻已經分居、手足之間意願不同、夫妻一方有家暴情形的案例中,子女的意願經常是法院酌定親權的最重要依據。
三、幼年原則(又稱幼兒隨母原則、襁褓原則、幼兒之母優先原則):
通常法院適用幼年原則的案例是小孩年齡在 6 歲以下,而且法院一旦適用這個原則,大多判定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,或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但是由母親為主要照顧者。
早期幼年原則經常被法院採為主要判斷的依據,近年來法院則漸漸不再引用作為主要判斷理由,而是把它當成補充或強化的理由。
例如,母親為主要照顧者,或母親這邊有良好支援系統時,再引用幼年原則為補充。又例如,小孩平常都是褓母在帶,父母假日才輪流照顧,法院引用幼年原則來推定由母親照顧符合子女最佳利益。
值得注意的是,幼年原則受到許多學者的批評,因為幼兒原則在實務上法院通常以「女性或母性的特質天生比較適合照顧年幼的子女」做為理由,而這樣的論述是基於父母的性別,而不是基於審判上調查親子互動的結果,會使得幼年原則落入傳統性別的刻板印象,有違反性別平等的疑慮。
四、手足不分離原則、同性別原則:
手足不分離原則就是讓兄弟姊妹都判由同一人行使親權;同性別原則就是把子女判給跟子女同一性別的父母。
這兩個原則在實務上是屬於補充性的原則,很少被單獨引用。而同性別原則也因為上面的原因,被學者批評違反性別平等原則。因此,法院也逐漸少用。
五、善意父母原則(友善父母原則、合作父母原則):
民法第1055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於 2013 年增訂: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」,又稱為「善意父母條款」。這個原則雖然是次要的,但是近年來變得越來越重要。
實務上認為的非善意行為,最主要的就是父母之一方灌輸小孩仇恨他方的思想,讓小孩認為對方「很壞、很爛」。原本是夫妻之間的衝突,卻變成要小孩來承受,影響小孩的認知及情緒發展,法院就會認為這樣的父母不適任。
還有一種是父母之一方嚴重妨礙他方行使親權,例如,擅自帶子女出國不回來,拒絕讓子女回去對方那裡。如果有這樣的情形,法院就會認為該父母是非善意而不適任。
法院也會比較父母親哪一方比較友善,就是對於子女與他方的互動比較寬容,不會禁止子女與他方互動,不會主動挑釁或製造衝突,就是比較友善的父母,法院會認為比較適任。
說了一堆,總結一下:
法院在判監護權時,最重要就是要符合「子女最佳利益」,而判斷標準就是「主要照顧者原則」、「繼續性原則」、「尊重子女意願原則」。可見法院最在意的是親子之間的感情互動,其他的因素都是次要的。當事人最擔心的經濟能力,其實並不是法院判斷的主要原因。
近年來性別平等、家庭法制中性化的潮流思想,使得法院越來越傾向判決父母共同行使親權。法院在裁判時,會從親子之間「過去」的相處模式轉移焦點到規劃「未來」要如何相處,以確保子女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與資源,具體化子女的最佳利益。既然未來的趨勢是走向共同監護,那離婚後如何與對方合作,就變得非常重要。
我碰到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後把子女當成寶物般搶來搶去,好像搶贏了就高枕無憂,搶輸了就世界末日。殊不知小孩的監護權並不是一時的,而是一個持續的過程。
就算最後沒有爭取到監護權,也不要放棄你的孩子,要經常去探視他、關心他,當個合作的父母。說不定哪一天情勢變了,監護權就改了。而且就算一直沒有改,等到他成年了,監護權已經不是問題,但過去這段時間你的付出,他不會忘記,將來他的成就也有你的一份功勞。
法院在判監護權時,最重要就是要符合「子女最佳利益」,而判斷標準就是「主要照顧者原則」、「繼續性原則」、「尊重子女意願原則」。可見法院最在意的是親子之間的感情互動,其他的因素都是次要的。當事人最擔心的經濟能力,其實並不是法院判斷的主要原因。